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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实施细则

 

    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是全省综合性大展,每五年举办一次,是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大庆,征集全国美术大展作品而举办的。今年适逢建国60周年,我省将隆重举办第十一届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展览细则如下:

一、展览宗旨

展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把握时代性、学术性、多样性、创新性原则,优选作品,推出名家新人,推动美术创作,繁荣美术事业,为建设和谐湖北做出贡献。第十一届湖北省美展将以歌颂祖国、歌颂党和人民,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表现各族人民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与丰富多彩的生活为主题。

二、主办单位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湖北省美术家协会

三、组织机构

成立第十一届湖北省美术作品展览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展览的筹备工作和展出的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省展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展览日期、地点

       日期:2009711日至2009726

地点: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    湖北省美术院美术馆

五、展览规模

本届湖北省美展征集作品包括: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壁画、漆画、陶艺、招贴画、年画、连环画、插图、漫画等,展出作品300件左右。

收件日期:200973日一75日。

收件地点: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

六、参展作品要求

凡自2005年第十届湖北省美展以后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参加何种展览,均可选送参展。

每位作者可展出不同画种的一件作品。

对各画种送展作品规格、装裱装框的要求,按全国美展作品要求执行。(参见中国美协发:第十—届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计划和有关规定)

七、作品评选、评奖

按照大展组委会制定的“评委组成原则”,成立第十一届湖北省美展评选委员会,评选展览的入选作品、获奖作品。

展览设湖北省美术创作奖,评选金、银、铜奖及优秀作品奖。

八、参评费用

第十一届湖北省美展将收取参评费,每件作品收取60元。

九、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1、主办单位应保障参展作品在展出期间的安全;参展作者应按照大展规定的作品规格、装裱装框要求送件。

    2、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3、凡属抄袭他人作品者—律取消参评、展出资格,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者负责。

    4、参展作品将向作者颁发入选、获奖证书、

    5、展出作品在展览闭幕后即将作品退回作者。

    6、凡入选作品均作为参加湖北省美协会员的条件之一。

十、凡由送作品参加第十一届湖北省美展的作者,需确认并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本细则由未尽事项由第十一届省展组委会授权大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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